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卜某某盗窃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号,被告人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卜某某在沛县杨屯镇老杨屯小学院内,盗取杨某某的一辆豪运牌封闭式电动四轮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1.案发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扣押、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卜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信诚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卜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