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1956号
被告人解光冬,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明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宿舍**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舍**幢**室)。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19日被安徽省长丰县局处以行政拘留四日,于2020年4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处罚(因疫情暂缓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井**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光冬、许明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9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解光冬从上线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合肥市庐阳区、**广场、**路与**路交口附近等处出售给汪某某(另处)和被告人许明某,许明某将购买的毒品出售给许某某(另处),许某某将从许明某等上线处购买的毒品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等,张某某将购买的毒品又出售给吸毒人员沈某某、李某某(另处),具体如下:
一、许明某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20年4月9日12时许,许明某在合肥市庐阳区**广场以1500元价格出售给许某某0.3克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月9日15时许,许明某在合肥市庐阳区**广场以2700元价格出售给许某某0.6克甲基苯丙胺。
3.2020年4月9日20时许,许明某在合肥市庐阳区**广场以1500元价格出售给许某某0.3克甲基苯丙胺。
二、解光冬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11月12日17时许,解光冬在合肥市庐阳区**广场以2000元价格出售给汪某某0.5克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1月13日0时许,解光冬在合肥市庐阳区**广场以2200元价格出售给汪某某0.6克冰毒。
3.2020年4月20日20时许,解光冬在合肥市庐阳区**广场以1150元价格出售给汪某某0.3克甲基苯丙胺。
4.2020年4月21日18时许,解光冬在合肥市庐阳区**广场以1050元价格出售给汪某某0.3克冰毒。
5.2020年4月19日12时许,解光冬在合肥市庐阳区**广场以1000元价格出售给许明某0.3克甲基苯丙胺。
6.2020年4月18日20时许,解光冬在合肥市庐阳区**广场以1000元价格出售给许明某0.3克甲基苯丙胺。
7.2020年4月9日20时许,解光冬在合肥市庐阳区**广场以1000元价格出售给许明某0.3克甲基苯丙胺。
8.2020年4月9日15时许,解光冬在合肥市庐阳区**广场以2000元价格出售给许明某0.6克甲基苯丙胺。
9.2020年4月9日12时许,解光冬在合肥市庐阳区**广场以1000元价格出售给许明某0.3克甲基苯丙胺。
10.2020年4月8日21时许,解光冬在合肥市庐阳区**广场以1000元价格出售给许明某0.3克甲基苯丙胺。
11.2020年2月2日17时许,解光冬在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路交口**会所旁边的小区以1000元价格出售给许明某0.3克甲基苯丙胺。
12.2020年2月2日14时许,解光冬在合肥市庐阳区**与**路交口**会所旁边的小区以1000元价格出售给许明某0.3克甲基苯丙胺。
13.2020年1月31日17时许,解光冬在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路交口**会所旁边的小区以2000元价格出售给许明某0.6克甲基苯丙胺。
14.2020年1月30日14时许,解光冬在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路交口**会所旁边的小区以2000元价格出售给许明某0.6克甲基苯丙胺。
15.2020年1月29日17时许,解光冬在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路交口**会所旁边的小区以1000元价格出售给许明某0.3克甲基苯丙胺。
16.2020年1月20日,解光冬在合肥市庐阳区**与**路交口**会所旁边的小区以1000元价格出售给许明某0.3克甲基苯丙胺。
三、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
1. 2020年2月22日,张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小学附近以1800元价格出售李某某和沈某某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2月23日,张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小学附近以1800元价格出售李某某和沈某某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3月8日,张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区近以1700元价格出售给李某某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23日9时许,被告人解光冬在肥西县一宾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当日9时许,张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南陵路**井**幢**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当日11时许,许明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苑**栋**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材料,交易记录;2.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解光冬等人供述和辩解;4.电子物证检查数据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光冬、许明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光冬、许明某、张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且均系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中解光冬贩卖毒品共计约6.2克,许明某贩卖毒品约1.2克,张某某贩卖毒品约1.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解光冬、许明某、张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迎弟
检察官助理:袁 菁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解光冬、许明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张
奇现监视居住于合肥市瑶海区**路**井**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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