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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任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陇南市武都区******。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21日被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6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志理,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住敦煌市**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6日被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日被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强,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南郑县,住南郑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道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8日,以艾道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3月31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县荔城区,住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任某、赵强、赵志理、艾道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许某某、任某共谋以购买银行卡帮他人洗黑钱的方式赚钱,许某某便找到自己的叔叔被告人艾道成商量此事,并经艾道成介绍认识王某甲(身份不详,未查实),王某甲让许某某准备好银行卡。随后,任某将自己朋友马某某的邮政银行卡交给许某某,并联系被告人赵强、赵志理购买银行卡,赵志理通过QQ群以每张300元的价格收购了10张银行卡(其中包括户名为董某某的农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行卡各一张,赵某某的农行卡一张)交给任某、许某某,许某某将这些银行卡卡号发给王某甲。

2019年3月12日10时许,诈骗嫌疑人(身份不详)打电话给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的被害人徐某某,称需在徐某某处购买牛肉罐头、矿泉水、香烟、白酒等物品。因徐某某没有牛肉罐头,对方便提供了一个林某某的电话,让徐某某与林某某联系。徐某某与林某某联系后,其称自己不在店内,让徐某某跟武汉的王某乙联系。徐某某跟王某乙联系并商谈好购买牛肉罐头三十五件共计19600元后,王某乙让徐某某将19600元货款转至户名为董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徐某某将19600元转至董某某账户后,王某甲电话通知许某某资金已到账,许某某便将董某某的工行卡交给任某,由任某、赵志理前往被告人陈某甲在甘肃省敦煌市的首饰店通过POS机刷卡套现19600元。陈某甲扣除事前与任某商定的3%套现手续费600元后,将剩余赃款交给赵志理、任某,由任某将赃款交给许某某。

2019年3月15日,诈骗嫌疑人(身份不详)打电话给西昌市被害人谌某某,谎称自己是西昌市看守所民警,需在其门市采购菜籽油、珍珠大米,双方商谈好价格后约定于3月18日送货。3月16日9时许,谌某某接到对方电话称还需要采购200箱“明武派”自热米饭,因与供货商发生矛盾,需由谌某某找供货商帮忙代购,并将朱某某供货商电话发给谌某某。朱某某男子接到谌某某电话后,谎称自己代理期限到期,让其直接联系厂家,同时提供了厂家张某某的电话。谌某某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双方将价格协商为每箱225元。随后,张某某发了一张户名为董某某的农行卡给谌某某,要求谌某某向该账户转款45000元,谌某某向董某某的农行卡转款45000元后,对方又要求再采购100箱“明武派”自热米饭,谌某某又向该银行卡转账22500元。谌某某被骗的45000元转入董某某农行账户后,在敦煌市的许某某立即将该卡交给任某,由任某、赵志理赶到陈某甲首饰店内,准备通过陈某甲的POS机刷卡套现,因其POS机发生故障,陈某甲便让二人到其叔叔陈某乙在敦煌市开设的金店刷卡套现。任某、赵志理到陈某乙金店后,在店内通过POS机刷卡购买了45000元的黄金。随后,二人将购买的黄金及发票交给陈某甲,陈某甲便将陈某乙转给自己的45000元在敦煌市浦发银行取现,扣除3%套现手续费1350元后,将剩余赃款交给赵志理、任某,由任某将赃款交给许某某。22500元被骗资金进入董某某的账户后,许某某、任某、赵强、赵志理等人在敦煌市一茶楼内使用赵志理的POS机将董某某农行卡内的钱刷到赵志理的银行卡内,由赵志理、任某将该笔资金取出后交给许某某。

2019年3月16日,诈骗嫌疑人(身份不详)以相同手段骗取重庆市九龙坡区的被害人夏某某向户名为董某某的建行卡账户内先后转款27100元、19900元。27100元赃款转入董某某建行卡账户后,许某某安排任某、赵志理到陈某甲的首饰店刷卡套现,陈某甲扣除3%手续费后将剩余赃款交给赵志理,后由任某交给许某某。

2019年3月16日,诈骗嫌疑人(身份不详)以相同手段骗取重庆市潼南区被害人舒某某向账户名为马某某的邮政卡先后转入36000元、18000元。36000元转至马某某的邮政卡后,许某某将卡交给任某,由任某联系陈某甲刷卡套现,因陈某甲POS机无法刷卡,陈某甲便让赵志理到陈某乙店内刷卡套现,赵志理在陈某乙店内以购买黄金的名义刷卡套现35000元。18000元转入马某某的邮政卡后,由任某、赵志理到陈某甲处用POS机刷卡套现。陈某甲扣除3%手续费后,将剩余赃款交给赵志理,后由任某交给许某某。  

2019年3月19日,诈骗嫌疑人(身份不详)以相同手段骗取江西省修水县被害人徐某某向户名为赵某某的农行卡内分两次各转入2万元,共计4万元。徐某某被骗的2万元进入赵某某的农行卡后,许某某将卡交给任某、赵强,二人在陈某甲处刷卡套现2万元,在陈某乙处刷卡套现2万元。陈某甲扣除3%手续费后,任某等人将剩余赃款交给许某某。 

2019年3月16日至3月19日,许某某等人在甘肃省敦煌市将套现的20余万元赃款通过ATM机存入被告人艾道成账户内。随后,艾道成分多次在武汉不同银行、不同网点的ATM机上将赃款全部取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任某、赵强、赵志理、艾道成、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刷卡套现2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艾道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祖鹏   

2020年5月28日

附:1.六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51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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