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现住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绿驹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沿着景德镇市**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小区*期东门口地段时,未注意到前方行人动态,与同向步行在机动车道上的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倒地受伤,曹某某在景德镇市中医院抢救治疗,后于2019年9月22日出院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未注意道路前方行人动态,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洪振华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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