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现住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绿驹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沿着景德镇市**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小区*期东门口地段时,未注意到前方行人动态,与同向步行在机动车道上的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倒地受伤,曹某某在景德镇市中医院抢救治疗,后于2019年9月22日出院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未注意道路前方行人动态,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振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