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2017年4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于2018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过后至2019年4月底,梁某甲伙同冯某某、梁某乙、石某某(四人均已判决)及被告人魏某某等人先后在阳西县**镇**村委会**村一果园处、**镇**村李某某鱼塘处、**镇**岭处、**镇**路口进去约两公里一废弃养鸡场处、**镇旧公路站背等地方开设以赌“翻摊”方式赌博的流动赌场,流动赌资达二十多万元,抽头渔利六、七千元。该赌场的具体分工如下:梁某甲是赌场老板,并负责拨翻摊子;被告人魏某某是出资人之一,并负责看风;冯某某负责在赌场做数以及接送参赌人员、找赌场场地;吴某某(已判决)为赌场通风报信,获利2000元;梁某乙为赌场望风,获利1000元;李某某(已判决)为赌场提供场地三天,获利800元;叶某某(已判决)负责在赌场做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锦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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