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604号
被告人霍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被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霍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通过一人饰演收购古钱币的老板,一人饰演手持古钱币的卖家的方式,以合伙倒卖古钱币为诱饵,利用老年人防范警惕意识差的弱点,多次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非法所得共计38000元。
1、2018年6月8日7时许,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在淅川县金河镇滨河路至三桥西南荒山附近,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0000元现金,后二人将赃款平分。
2、2018年9月2日6时许,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在淅川县城关镇东环路娃鱼河桥头附近,骗取被害人党某某8000元现金,后二人将赃款平分。
3、2019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在淅川县金河镇滨河路橡胶坝附近,骗取被害人耿某某10000元现金,后二人将赃款平分。
2019年9月8日,霍某甲、霍某乙家属分别退还耿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扣押物品清单;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张某华的证言;6.被害人王某某、党某某、耿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霍某甲、霍某乙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霍某甲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被告人霍某乙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