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3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受本村村民陈某乙委托欲将其父亲陈某丙(已死亡)的电瓶车变卖时,发现该电瓶车内的有一户主为陈某丙的邮政储藏存折遂盗走,并于9月24日8时许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泗县**网点取款总计人民币5100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30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存折照片;
2.银行账户流水、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丁、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8.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晓梦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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