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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于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一张名为“钟某某”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在被害人陈某甲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汽车租赁部以租赁名义骗走一辆棕色四川野马牌的小轿车(车牌号:粤GR****)。于次日,在湛江市麻章区**镇**广场附近,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乙(绰号“啊勤”、“啊黑”,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以一张名为“陈某丙”的假身份证,将该汽车以人民币17900元的价格抵押给陈某某的朋友伍某某。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骗汽车的价格为人民币51110元。

2、于2019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名为“钟某某”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在被害人苏某某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租车公司以租赁名义骗走一辆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型汽车(车牌号:粤GB****)。于当天晚上,在湛江市麻章区**广场处,被告人陈某某以一张名为“苏某某”的假身份证和假行车证,将该汽车以人民币38000元抵押给一名男子(身份不明)。后该车被陈某某的父亲陈某丁赎回,并退还车主苏某某。经鉴定,被骗汽车的价格为人民币97850元。

3、于2019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花费400元购买一张名为“张某某”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在遂溪县**镇**汽车租赁店处骗走一辆白色传祺GS5小轿车(车牌号码:粤G3****)。于当天下午,在湛江市霞山区港务局花圈保利原点广场附近处,经朋友陈某乙的介绍,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乙以一张名为“曾某某”的假身份证,将该汽车以18500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害人黄某甲,由黄某甲的朋友黄某乙通过微信转账18500元给陈某乙,再由陈某乙通过微信转账18000元给被告人陈某某。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骗汽车的价格为人民币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害人曾某某、黄某甲、苏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3.​ 证人陈某乙、周某某、万某某、陈某己、陈某丁、黄某乙、伍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汽车租赁合同/协议、车辆租赁登记交接单、租车单、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抵押借款合同、车质押合同、借据、收据、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

6.​ 价格认定结论书;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9.​ 监控视频;

10.​ 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租车合同,骗取对方三台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201960元,数额巨大;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二名被害人的钱财共计人民币3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宗四册、光碟二张、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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