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陆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址安徽蒙城县**镇**庄。被告人陆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陆某驾驶皖******小型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蒙城县**镇路**村**庄路段时,因超速及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所驾车辆在道路南侧与行人邹某某发生碰撞,致邹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陆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5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等;2.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3.犯罪嫌疑人供述:陆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视听资料: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上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蕴慧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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