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7199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甘肃省庆阳市原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在与被害人肖某某以网友身份交往过程中,趁肖某某在ATM机上取钱之际,非法获取肖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5269)的密码,随后趁机将该卡盗走,并于2019年3月21日至3月28日期间,分四次从该银行卡上取走现金共计4031元。郭某某在其盗窃行为被肖某某发觉后,拒不向肖某某承认自己盗窃的事实,并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对肖某某言语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犯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章锋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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