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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郑某某聚众斗殴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19〕64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号。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9年9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郑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8日1时许,同案人魏某某、黄某甲(二人已判决)与朋友黄某乙等人在吃宵夜期间,黄某乙接到郑某乙(已判决)的电话询问许某某的去向,黄某甲因与许某某之前有过节,遂拿过黄某乙的手机在电话里骂郑某乙。双方对骂几次后,黄某甲将手机拿给魏某某,并跟魏某某说对方要来打她,让魏某某叫人一起去与对方打架,魏某某也在电话里面与郑某乙吵架并双方约定各自叫人到揭阳市榕城区某某前打架斗殴。随后,在黄某甲的怂恿下,魏某某纠集了张某某、黄某丙、孙某某、郑某庚(四人已判决)共五人带着西瓜刀、棒球棒等工具一同前往榕城区某某前准备与郑某乙一方打架;郑某乙则纠集了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丁(已判决)及另外三名男子(均身份不详,现在逃)共六人携带了三把砍刀也前往榕城区某某前准备与魏某某一方打架。当魏某某、张某某等人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附近与郑某乙一方相遇时,魏某某一方由张昊东张某某持砍刀、郑某庚持铁水管,郑某乙、郑某甲、郑某丁各持一把砍刀,双方相互斗殴,致张某某右手第4、5指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伤者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9月14日,郑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25日,郑某甲家属赔偿张某某人民币3.28万元,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黄某乙、郑某戊、罗某某、黄某丁、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同案人魏某某、黄某甲、黄某丙、孙某某、郑某庚、郑某乙、郑某丁、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12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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