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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甲、周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镇**村**屯**组,现住于吉林省农安县**镇**村**屯**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4********,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长春市宽城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在逃)等人在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与一匡街交汇处东100米路边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打到一起。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在逃)等人将被害人张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腰外伤致第2、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赵某甲于2019年10月30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被抓获归案。现双方未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晶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四张)、起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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