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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73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江西省高安市****路自建房,2009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6月4日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曾在部队服役,其在部队中学习了枪支使用及枪支结构的知识。谢某某退伍后依然想使用枪支,其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了一支制式军用手枪使用(已判决)。因制式手枪子弹价格昂贵无法经常使用,自2009年前后起,谢某某便萌生了自己制造枪支的想法,于是谢某某在互联网上搜索教人自制枪支的视频观看学习。之后谢某某在高安市**商贸城及附近商铺购买了射钉枪、钢管、射钉枪子弹等自制枪支的零部件。谢某某将射钉枪的枪把锯下来,又将钢管焊接上去作为枪管。因将射钉枪子弹改装成能够发射的子弹需要专门的仪器,谢某某未能搞到该仪器,导致射钉器故障而不能正常发射。直到2019年5月,谢某某仍有购买射钉枪及子弹的行为,且其称为了修理自家房门,但并没有修理。2019年5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谢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搜查出射钉枪、枪管、手枪套筒及其他枪支零部件共37件,钢珠三袋(其中大型钢珠2058颗,中型钢珠2388颗,小型钢珠5280颗)。201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谢某某的黑色雪佛兰轿车进行搜查,搜查出枪管一根,射钉枪子弹一百发。

经鉴定,送检的39件疑似枪支零部件中,4件为射钉器主体部分,2件可作为由射钉器改造的自制枪支的枪管(均可与射钉器一组成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因为射钉器一故障不能正常发射),1件为自制手枪的套筒部分,其余32件不能认定为枪支零部件,送检的345枚可疑子弹均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射钉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照片;6.司法鉴定;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左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华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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