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59********,汉族,初中文化,六安市**木制品有限公司股东,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11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11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29日至2012年1月11日,时任六安市天峰果蔬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许某某经他人介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4%开票费方式,先后为南通新洋环保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张,价税合计共311140.56元,税款数额共计45208.46元。涉案单位六安市天峰果蔬购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25日注销。
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2月27日,时任六安市陆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许某某经他人介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4%开票费方式,先后为南通新洋环保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张,价税合计共1698542.81元,税款数额共计246796.82元。涉案单位六安市陆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15日注销。
2018年4月,南通新洋环保板业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77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专项审计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鲍焱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498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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