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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蒋某甲、谢某甲等29人诈骗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公诉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7********,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高中文化程度,**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家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 年7月20 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 年8月1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5********,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丰区**街道**街** 号,现住广丰区**镇**村**自然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9 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8月2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5年**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5********,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高中肄业,广告公司业务员,家住广丰区**镇**居**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 年12月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8月2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7********,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大专文化程度,兽医,家住广丰区**街道** 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8月2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6********,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广丰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8月2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90********,汉族,安徽省太湖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木工装修,家住安徽省太湖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女性,1996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6********,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高中肄业,无业,家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5********,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高中肄业,快准车服员工,家住广丰区**镇**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 年7月5 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 月13 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女性,1999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9********,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广丰**宾馆前台,家住广丰区**镇**村**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 年7 月13 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甲,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7********,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高中肄业,务工,家住广丰区**镇**居**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 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3 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8月2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缪某某,女性, 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9********,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科技职业学院大一学生,家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3********,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家住广丰区**街道**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 年11月2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 年12月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乙,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5********,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家住广丰区**街道**廉租房**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女性,1992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2********,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家住广丰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88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8********,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中专肄业,开服装店,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章贡区**府里**号,现住广丰区**街道**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女性,2000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2000********,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旅游商贸学院大一学生,家住广丰区**镇**村**塘**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 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93********,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广丰区**街道**小区** 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肄业,美甲工,家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 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 年12月29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女性,1989 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高中肄业,线上教育客服,家住广丰区**镇**村** 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 年9月1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甲,女性,1995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5********,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美容工,家住广丰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2 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女性,1997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7********,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中专肄业,幼师,家住广丰区**镇**居**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 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9********,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广丰区**街道**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 年10月2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乙,女性,1994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4********,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肄业,无业,家住广丰区**镇**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 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 年7 月13 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6********,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广丰区**街道**大道**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 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 7月1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乙,女性,1993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3********,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丰区**乡**村**街**号,现住广丰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女性,汉族,1997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7********,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广丰区**街道**居**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 年12月8 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4********,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广丰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623221991********,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打工,家住广丰区**镇**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6********,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肄业,送外卖,家住广丰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等29人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4月2日,谢某丙(已判刑)注册成立上饶市**传媒有限公司,自己为法人代表,租用招商银行**支行**楼**室为办公场地。公司成立后,谢某丙先后招聘陈某甲、徐某乙(已判刑)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占股30%),周某乙、曾某某为售后人员(底薪5000 元加提成),毛某某、余某甲、罗某甲、周某乙、洪某某、缪某某、俞某乙、俞某甲、叶某某、余某乙、张某某、吴某乙、汤某某等人为电话客服(底薪2500元加8%的提成)。谢某丙从网上买来大量的公民姓名和手机号码,拟制话术单,设计诈骗套路,然后让客服和售后根据设计的诈骗套路按照话术单拟制的内容进行诈骗操作。客服对着购买来的公民个人手机号码逐一打电话,谎称自己是“好好贷”、“融钱货”公司的客服,与一千多家网贷平台有合作,在1至3个小时之内百分百可以下款,之后叫有网贷需求的客户添加微信,进一步的洽谈。添加微信后,客服让客户提供个人身份、芝麻分等个人信用信息,假意帮助客户查询贷款额度,并将周某乙PS的提现额度图片发给客户,获取客户信任后,要求客户缴纳199元会员费,成为公司会员,以便进行下一步的贷款操作。客户通过扫二维码支付会员费后,客服就叫客户添加售后的微信,与售后联系,由售后帮助客户下款,然后客服将客户的微信拉黑。客户添加售后微信后,售后又骗客户要刷大数据,要求客户交纳38元刷大数据的费用,客户支付费用后,售后并未真正帮助客户贷款,而仅仅是把网贷平台的链接发送给客户,叫客户自已下载并申请贷款。客户申请没有通过,售后就另外发送一个网贷平台链接给客户,如此反复不断地发送链接,当客户质问为什么不下款、骂他们是骗子、要求退钱时,谢某丙及其管理人员要求售后不予理睬,或者设置障碍让客户联系不上,或者直接将客户拉黑。至案发,谢某丙等人骗取1402名客户会员费278998元,其中陈某甲涉案金额为217507元;周某乙、曾某某涉案金额为159797元;毛某某涉案金额43581元;罗某甲涉案金额39203元;周某乙涉案金额35024元;余某甲涉案金额33233元;汤某某涉案金额23084元;缪某某涉案金额19303元;洪某某涉案金额13333元;叶思畸涉案金额12736元;俞某甲涉案金额11940元;余阿英涉案金额10945元;张某某涉案金额6766元;余某乙涉案金额4179元;吴某乙成涉案金额3980元。

2、2018年5月8日,蒋某甲(取保候审)在**区**街道招商银行**楼**室内做谢某丙的代理,聘用黄某甲为售后,吴某甲、夏某某、蒋某乙、蒋某丙、黄某乙、刘某甲、罗某乙、李某某、严某某、徐某甲等人为电话客服,根据谢某丙提供的客户名单、手机号码和话术单,冒充“好好贷”、“极速好贷”公司的客服,采取与谢某丙一样的手段由客服骗取客户199元的会员费。6月9日,蒋某甲解除与谢某丙的代理关系,回到自己公司自己干。至案发,蒋某甲等人骗取758名客户会员费109860元(5月16日至6月8日金额116813元,6月9日至7月4日金额34029元,主动退还客户40982元)。其中黄某甲涉案金额为34228元;罗某乙涉案金额17512元;蒋某乙涉案金额17114元;黄某乙涉案金额16716元;刘某甲涉案金额16119元;李某某涉案金额12338 元;夏某某涉案金额12139 元;吴某甲涉案金额11343元;蒋某丙涉案金额11144元;严某某涉案金额3980元;徐某甲拨打诈骗电话900人次。

3、2018年5月28日,谢某甲(取保候审)微信转账谢某丙加盟费30000元,与谢某丙合作,先在谢某丙公司办公,后在创美小区租了一套房子办公。谢某甲根据谢某丙提供的客户名单、手机号码和话术单,冒充“好好贷”、“平心贷”公司的客服,采取与谢某丙一样的手段由客服骗取客户199元的会员费。至案发,谢某甲骗取171名客户会员费340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物品照片、谢某丙公司业绩明细复印件、成交单数统计表、谢某丙、蒋某甲公司其他被告人成交单数统计表及详情表、发给客户的PS图片8张、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谢某丙微信收款明细、徐某乙、曾某某、周某乙、蒋某甲微信收款明细、微信截图照片6张、谢某丙公司话术单、客户姓名、年龄、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的名单、微信支付凭证、上饶**集团员工劳动合同书及承诺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品照片、蒋某甲转账记录照片3张、蒋某甲手机微信截屏16张、微信截图照片1张、退款记录6份、扣押物品清单及物品照片、谢某甲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2张、谢某甲微信收款记录、归案情况说明3份、广东省中山市看守所证明、谢某甲车站票和身份证照片各1张、缴款书(侦查阶段)、申请书、缴款书(审查起诉)、悔过书及情况说明、广丰区人民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3张、广丰区妇幼保健院彩超1张、深圳远东妇产医院彩色扫描报告1张、出生医学证明1张

2、证人证言:姚某某、余某丙、余某丁、陈某乙、谢某乙、刘某乙、段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郑某某、吴某丙、冯某某、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蒋某甲等29名被告人与同案犯谢某丙、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平面示意图2张、现场照片5张;周某乙、曾某某、毛某某、罗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物: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0张;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广区公(网安)勘[2018]013号、电子物证概括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等29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除谢某甲外其余28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丙伙同被告人陈某甲、周某乙、曾琳、毛某某、余某甲等1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百分百帮他人从网络贷款平台贷款的事实,利用电信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78998元,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涉案金额为217507元;周某乙、曾某某涉案金额为159797元;毛某某涉案金额43581元;罗某甲涉案金额39203元;周某乙涉案金额35024元;余某甲涉案金额33233元;汤某某涉案金额23084元;缪某某涉案金额19303元;洪某某涉案金额13333元;叶思畸涉案金额12736元;俞某甲涉案金额11940元;余阿英涉案金额10945元;张某某涉案金额6766元;余某乙涉案金额4179元;吴某乙成涉案金额3980元。被告人蒋某甲做谢某丙的代理,伙同被告人黄某甲、罗某乙、蒋某乙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百分百帮他人从网络贷款平台贷款的事实,利用电信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109860元,数额巨大,其中黄某甲涉案金额为34228元;罗某乙涉案金额17512元;蒋某乙涉案金额17114元;黄某乙涉案金额16716元;刘某甲涉案金额16119元;李某某涉案金额12338 元;夏某某涉案金额12139 元;吴某甲涉案金额11343元;蒋某丙涉案金额11144元;严某某涉案金额3980元;徐某甲拨打诈骗电话900人次。被告人谢某甲与谢某丙合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百分百帮他人从网络贷款平台贷款的事实,利用电信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34029元,数额巨大,以上29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甲具有自首、退赃、初犯,多次诈骗、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二年左右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谢某甲具有坦白、退赃、初犯,多次诈骗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某甲具有自首、从犯、退赃、初犯,多次诈骗、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二年左右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周某乙、曾琳具有从犯、坦白、退赃、初犯、多次诈骗、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二年左右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黄某甲具、毛某某、罗某甲、周某乙、余某甲具有从犯、坦白、退赃、初犯、多次诈骗、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缪某某、罗某乙、黄某乙、刘某甲、洪某某、叶某某、李晴、俞某甲、吴某甲、俞某乙具有从犯、坦白、退赃、初犯,多次诈骗、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蒋某乙、夏某某、蒋某丙具有自首、从犯、退赃、初犯诈骗,认罪认罚,建议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张某某、余某乙、吴某乙、严某某具有从犯、坦白、退赃、初犯、多次诈骗、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汤某某具有从犯、坦白、立功、退赃、初犯,多次诈骗、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徐某甲具有从犯、坦白、退赃、初犯、多次诈骗、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争鸣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等29人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30张。

3.有关涉案款物已上缴财政专户。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8份、《量刑建议书》29份、《证人证言》、《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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