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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范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范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韶关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湾里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4月2日,被告人范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范某甲趁其婆婆程某某及丈夫等人离家赴宴、家中无人之际,来到婆婆程某某的住房内,用屋内找来的老虎钳子,将木头衣橱柜的搭锁撬开,从柜中盗窃现金23255元及存放在柜中的证件若干,并将其用一黄色袋子装好。离开时,又盗走刘某某放在家中的VIVO牌X9S PLUS型手机一部(后经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677元),后在村庄公交站台搭车前往汽车站,当晚回到广东省韶关市陈某某家中。同月7日,范某甲通过其弟弟范某乙将盗窃所得现金、证件等财物全部归还程某某,将手机归还刘某某。

2019年11月14日,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民警将被告人范某甲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范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范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239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倩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规范化评价表》一份;

5.《委托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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