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72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马龙区**街道**居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04时0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驾驶云D*****小型普通客车(车主陈某某)沿曲靖市麒麟区月雨路由南向北行至福麟药房门口路段,其所驾左前部车与沿月雨路由北向南行驶的何某某所驾云D*****号小型轿车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某某、陈某某承袒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送检范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4. 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1453号鉴定检验意见书;5.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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