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150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榆林**分公司**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林*路**小区**。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至榆林市榆阳区校场路与肤施路口处时,与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郭某驾驶的陕K*****“**”小轿车相撞后,左转进入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与校场路路口处时与中央铁护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5.90mg/100ml。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2020年12月8日队务会研究认定: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苗某某家属已赔偿郭某及护栏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违法史查询、谅解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井 姣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