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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150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榆林**分公司**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林***小区**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取保候审,2021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至榆林市榆阳区校场路与肤施路口处时,与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郭某驾驶的陕K*****“**”小轿车相撞后,左转进入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与校场路路口处时与中央铁护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5.90mg/100ml。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2020年12月8日队务会研究认定: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苗某某家属已赔偿郭某及护栏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违法史查询、谅解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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