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艾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买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90********,维吾尔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市,住**街道******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喀什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9:30时许,被告人买某在**市**路长垣加油站旁边的烟酒店喝两瓶(每瓶100克)二锅头酒后回家。当日22:40时许开着其父亲名下的新Q*****号车行驶300米后被路上的巡逻民警检查发现酒后驾驶行为,移交给交警处理。

被告人买某血液样品检出241.95 mg / 100ml 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买某二个月十五天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姑丽加玛丽·米吉提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