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24时许,被告人色某某酒后驾驶新A-1****小型客车沿阜康市柳城子西村乡村道路由北向东转弯时,车辆侧翻被交警查获,抓获后如实供述。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3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古丽尼沙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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