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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50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5日0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路过昆明市官渡区三十一中门口时因被被害人周某某所骑一辆三轮车上的木板刮到左手臂引发口角进而发生打架,被告人谭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打伤。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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