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51974********,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大街**小区**号**门**室。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执行。

本案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1时38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黑E****8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大庆市让胡路区铁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铁人大道与南五路交叉口南侧200米道路处时,遇被害人杨某某(男,53岁)由东向西步行横穿道路,车辆前部左侧撞至杨某某,杨某某当场死亡,曾某某拨打110报警和120救护车电话。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乘风交警大队接警后出警到达现场,将在现场等待的曾某某带回分局。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78万元(其中个人赔付37万元,保险公司赔付41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