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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xxxxxx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xxxxxx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xxxxx公诉刑诉〔xxxx〕xx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xx省xx市xx县(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x组xx号)。因本案于xxxx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xxxx年xx月xx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xxx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xxxx年x月x日晚上,被告人于某某到xx县xxx乡xx村徐某某(被害人)家,将停放在院内车棚里的黑色华林牌的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xx元的价格卖给xx市xx县xx镇xx村村民张某甲。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xx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

2、xxxx年x月x日晚上,被告人于某某到xx市xx镇xx村张某乙(被害人)家,将停放在院内的黑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xx元的价格卖给xx市xx县xx镇xx村村民王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xx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

3、xxxx年x月x日晚上,被告人于某某到xx县xx乡xx村张某丙(被害人)家,将停放在院内的黑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xx元的价格销售。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xx元。

4、xxxx年x月xx日晚上,被告人于某某到xx市xx镇xx村张某丁(被害人)家,将停放在院内的黑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xx元的价格卖给xx市xx县xx镇xx村村民孙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xxxx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

5、xxxx年x月x日晚上,被告人于某某到xx县xx镇xx村沈某某(被害人)家,将停放在院内的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车内有鱼杆两把、抄网一个和鱼漂一个,后于某某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xx元的价格卖给xx市xx县xx镇xx村村民李某某,鱼杆等物品自己使用。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xxxx元,鱼杆等物品价值人民币xx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

6、xxxx年x月x日晚上,被告人于某某到xx县xx乡xx村李某某(被害人)家,将停放在院内的红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xx元的价格卖给xx市xx县xx镇xx村村民李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xxxx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

7、xxx年xx月xx日晚上,被告人于某某到xx市xx镇xx村夏某某(被害人)家,将停放在院内的黑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xx元的价格卖给xx市xx县xx镇xx村村民颜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xxx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

8、xxxx年xx月xx日晚上,被告人于某某到xx县xx镇xx村顾某某(被害人)家,将停放在院内车棚内的红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xx元的价格销售。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xxx元。

综上,被告人于某某盗窃八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xxxxx元,非法获利人民币xxxx元,赃款被其挥霍。

xxxx年xx月xx日,被告人于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起赃笔录、扣押笔录等书证;证人张某甲、颜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徐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陈述;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x

xxxx年x月x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2、移送xxxx县公安局案卷材料和证据x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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