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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043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路**号,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系千阳县政府工作人员。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1时2分许,饮酒后驾驶陕C71113号小型轿车从人防隧道由南向北行至隧道中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4.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查获醉驾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楠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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