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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供某某,男,藏族,文盲,牧民,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31985********,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住四川省红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红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红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红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供某某于2006年1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红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0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红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因疫情防控原因,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27 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供某某伙同亚某某(另案处理)、更某某(另案处理)阿某某(在逃)四人在**乡**村盗窃被害人扎某某家7匹马和被害人夺某某家4匹马。盗后,被告人供某某等将11匹马连夜运至若尔盖县一乡镇销赃。该被盗的11匹马经红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00元(壹拾肆万圆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扎某某、夺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红原县价格认证中心红认定(2016)01号及红认定(2016)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亚某某(已判)、更某某(已判)、阿某某(在逃)四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马匹11匹,共计价值140000元(壹拾肆万圆整),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华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供某某已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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