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犍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1129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沐川县人,住犍为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犍为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犍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税某某,女,生于197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1123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小区**期**栋**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犍为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犍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祝某某,女,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112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犍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税某某、祝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税某某某、祝某某在犍为县玉津镇“领地”茶楼,由朱某某组织参赌人员以打麻将、打“二七十”等形式进行赌博,并向每个参赌人员抽头100元。在此期间,共获利人民币69725元,朱某某分得32000元,税某某、祝某某各分得16000元。剩余5725元被朱某某、税某某、祝某某共同消费。
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朱某某、税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犍为县玉津镇“鑫期捌”茶楼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共获利46100元,朱某某、税某某各分得20000元。2019年11月31日,民警在“鑫期捌”茶楼将朱某某、税某某抓获,并收缴非法所得6100元。朱某某、税某某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祝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投案自首。朱某某、税某某家属分别代缴了违法所得53910元、37910元;祝某某上缴了违法所得17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税某某、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税某某、祝某某聚众赌博,朱某某、税某某抽头渔利115825元,祝某某抽头渔利69725元,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税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祝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红
2020年3月17日
附:
1.三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朱某某住犍为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税某某住犍为县**镇**小区**期**栋**号;祝某某住犍为县**小区**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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