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犍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严帮富,绰号“严六咡”,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街**号。因犯奸淫幼女罪、盗窃罪于1986年1月21日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5月26日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5年11月2日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9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犍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犍为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帮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严帮富在犍为县清溪镇昌达医院住院部一楼病房内向吸毒人员黄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约0.16克,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200元。
2、2020年2月25日14时许,严帮富在犍为县清溪镇昌达医院住院部一楼病房内向黄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约0.08克,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100元。
3、2020年3月17日10时许,严帮富在犍为县清溪镇昌达医院住院部一楼病房内向吸毒人员任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约0.1克,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100元。
4、2020年3月19日10时许,严帮富在犍为县清溪镇昌达医院住院部一楼病房内向任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约0.1克,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100元。
2020年3月19日上午,犍为县公安局民警在犍为县清溪镇昌达医院住院部一楼病房内将严帮富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并扣押疑似毒品海洛因40小包,净重共计5.4克,经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扣押的上述疑似毒品海洛因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严帮富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帮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帮富系吸毒人员,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帮富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严帮富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严帮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扣押的海洛因系违禁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眉芬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严帮富联系电话1872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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