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邵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路**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上饶市公安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邵某某明知朱某某是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的贩毒人员,仍将朱某某藏匿在其位于信州区信江中路**号的自建房家里三天,之后被告人邵某某又使用电动车将朱某某送至信州区解放安置小区以帮助朱某某躲避公安机关抓捕,期间邵某某通过电话告知朱某某其信江中路家楼下出现了很多便衣警察,叫朱某某不要到再到其家中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照片、电子电话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朱某某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谢某某陈述。
3.有关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邵某某提供场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躲避公安机关抓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之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牡华
附件:
1.被告人邵柯京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2.案卷材3册,光盘1张,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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