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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游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曾用名:留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宝鸡市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中午齐某某在麟游县**街道兰考县**建筑公司员工宿舍吃午饭时饮酒,13时55分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且拉载工友王某某、周某某两人沿30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90千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齐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查获照片。2.证人证言:王某某、周某某。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及结果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宝公交鉴(理化)字[2020]第665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强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麟游县**街道兰考县**建筑公司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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