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根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83********,蒙古族,专科文化,工作单位鄂伦春旗**局(未上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根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根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根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根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根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至冬天,巴某某在其家中(鄂伦春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客厅内两次容留何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7年秋天的一天晚上9、10点钟,巴某某在其家中(鄂伦春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客厅内容留何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7年夏天的一天半夜12点多,巴某某在其家中(鄂伦春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客厅内容留唐某某、何某乙、何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7年秋天的一天晚上9、10点钟,巴某某在其家中(鄂伦春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客厅内容留唐某某、何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秋天的一天晚上10点多,巴某某在其家中(鄂伦春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客厅内容留殷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巴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根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靖波 检察官助理 李 盟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巴某某取保候审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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