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来县检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0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揭阳市惠来县**镇**管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5日凌晨1时36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粵D**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行驶到惠来县公安局隆江派出所所内时被隆江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移交惠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隆江中队。经现场对唐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8mg/100ml。
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145.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侵犯了道路交通秩序,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炯炎
2021年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6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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