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才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0********,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甘肃省卓尼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07时14分许,被告人才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甘PG****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索某某、高某某)沿合冶公路由冶力关方向驶往合作市方向行驶至合冶公路40KM+755M处时,车辆驶出路面与道路北侧经幡隧道拱形梁水泥基座相撞,致高某某当场死亡、索某某受伤,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合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62300112019000001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索某某、高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同时,在该案侦查初期,被告人才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隐瞒事实,潜逃藏匿,致使部分证据灭失无法查证,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旦某某、贡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索某某陈述;5.被告人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逃逸)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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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程洮涛
书记员:杨娟娟
附:
1.被告人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9390。
2保证人当某某,联系方式:184****4208。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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