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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盛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济宁市**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微山县**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4月15日晚,被告人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与上海路路口处,被交警查获。为逃避检查,被告人盛某某在靠边停车的过程中,突然加速行驶,并将旁边执勤民警张某某拖拽倒地,致被害人张某某左上肢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盛某某逃匿。当晚,被告人盛某某在指定地点等待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报告;(5)执法视频;(6)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谅解书、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当从重处罚;在指定地点等待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费雪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微山县**镇**村**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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