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9月2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丙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41232819***********,汉族,高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市**镇**家属院**号楼**单元**楼西户,现住**市**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2018年11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练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2月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31日,永城市演集镇豆楼村王庄组(甲方)与**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屈某某、王丁某(乙方)签订庄盘联合开发合同,名称为**小区,双方约定在开工后30个月内乙方将甲方应分得的商铺、住房交付,工程耽误多少日,施工期限顺延多少日。后因拆迁问题耽误工期,乙方未及时交房。2018年7月至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以开发商未及时交房为由,多次带领群众到****小区采取堵大门、挂条幅、谩骂等手段进行滋事,堵塞小区交通,影响入住业主正常生活。2018年8月18日,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练某某作为群众代表,不顾**镇政府领导及**村干部劝阻,煽动本村**组、**组群众在没有征得**小区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砸门、换锁的方式,强行入住**小区,强占商品房95套,其中王某某强占2套房屋,李某某强占3套房屋,王某某强占1套房屋,练某某带领**组群众强占4套房屋(入住10多天后搬走),李某某强占1套房屋。2018年12月,乙方委托王丁某与甲方签订联合开发补充协议,对**组群众住宅进行分配到户,约定小区建成后,由乙方的物业公司或乙方指定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服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至今,仍有包括王某某在内的20户村民没有搬走,不服从乙方物业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屈某某、王丁某陈述;
3、证人王戊某、王己某、王庚某、胡某某、翟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庄盘开发合同、案件照片等相关书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练某某、王某某纠集村民无故滋事,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练某某能够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广峰
检察官助理:王静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150********)、李某某(151********)练某某(158********)、王某某(138********)现被取保候审;
2、 公安侦查卷宗四册;
3、 量刑建议书四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