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公路**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2.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到案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立坤
(院印)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一册、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