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熊某,小名**,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4********,汉族,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二戈寨。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熊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在安普高速安顺市西某某蔡官镇交椅村路段以换整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王某信任,在兑换钱时趁不害人不备之际,用2500元假币将王某人民币4000元调包,然后以不需要兑换为由,将假币交给被害人王某,随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到公安机关自首,退赔被害人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公安机关接受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3.同案杨某的证言;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5、熊某的指认辨认笔录、王某的指认辨认笔录、杨某的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掉包方式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 婧
检察官助理:颜志博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八十九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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