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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洪某某、章某某等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庐江县******家园****。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绰号小宝,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1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8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住庐江县**镇**花园**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章某某、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晚,被告人洪某某、章某某、潘某某在庐江县**镇**娱乐会所娱乐。洪某某之前因琐事即对该会所股东丁某某不快。当晚23时许,其便以包间“小妹”有串台现象为由在会所休息室找到丁某某,章某某、潘某某跟随其后。在休息室内,洪某某用手勒住丁某某脖子,章某某一拳打在丁某某左脸,潘某某见状,也对丁某某头部进行殴打。会所经理熊某某上前劝架被章某某推搡倒地,随后洪某某、章某某用脚踹、跺熊某某的胸前等部位。期间,洪某某见丁某某从椅子上站起便冲上前又将其打倒在地并用脚在其身上踹、跺。后章某某、潘某某又对熊某某进行殴打。洪某某等人被人劝开后,洪某某拿起休息室吧台的一部苹果手机砸向丁某某,致使该手机部分部件被损毁。经庐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熊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苹果手机被损毁部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1元。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章某某、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洪某某、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丁某某、熊某某的陈述;3、证人朱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洪某某、章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章某某、潘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洪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以上两年六个月,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章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被害人熊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9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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