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村**巷**号,住蚌埠市蚌山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月,蚌埠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依法征收蚌埠市蚌山区雪华乡沈圩村所辖部分农民的集体土地,包括被告人沈某某位于**村**巷**号的住宅。根据文件规定,拆迁范围内按照每名家庭成员45平方米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告人沈某某为多获得45平方米拆迁安置面积,向沈圩村拆迁办公室提供其已去世丈夫李某某的户籍资料,并于2011年7月17日与拆迁办公室签订拆迁协议。2017年9月7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涉案房屋已完成交付。2019年1月31日,经安徽天汇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涉案45平方米还原安置房价值为10.31万元人民币。
2018年6月6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蚌埠市殡仪馆收费项目告知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沈圩村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房屋)结算表、证明、承诺书、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蚌政[2009]2号文件、蚌政办[2010]62号文件、蚌政办[2010]63号文件、蚌政通[2011]4号文件、房地产开发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沈圩村还原房产权调换结算单、沈圩村还原安置选房确认单等书证;
2.证人沈某甲、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汇资产评估事务所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其亡夫李某某的名义骗取拆迁安置房4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0.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兆玉
检察官助理李浩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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