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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杭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杭某某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12月15日释放。被告人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杭某某的辩护人姜惠兵以及被害人王某某、茅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杭某某以帮助王某某办理燃油经营许可证,找人打点关系需要钱、费用为由,多次骗得王某某现金、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8350元.

2.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杭某某假称自己老婆着急用钱,以借为名骗得茅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害人茅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丽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杭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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