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公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杨*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33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海县喀拉玛盖镇,住喀拉玛盖镇喀拉布依拉村**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福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福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33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海县喀拉玛盖镇,住喀拉玛盖镇喀拉布依拉村**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福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杨*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杨*甲、杨*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杨*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
地罪
2012年春天,被告人杨*甲私自将喀拉玛盖镇北干渠
塔**的22亩天然草场开垦后种植农作物至2018年。经鉴定,该草场为三等四级放牧草场,造成损失14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甲已主动上缴14300元。
二、被告人杨*甲、杨*乙涉嫌寻衅滋事案
1、2010年左右秋天,被告人杨*甲酒后到袁常柱家与被害人袁**发生争执,被告人杨*甲随后将被告人杨*乙和杨*丙两人接来,之后被告人杨*乙下车将袁**打伤。
2、2010年被告人杨*甲与胡**因发生土地纠纷,后陆续到其家中砸门、语言威胁并于2011年5月在喀拉玛盖镇迭恩村吉**家中,将胡**头部打伤。
3、2013年4月,被告人杨*甲与被害人梁**和妻子闫**因发生土地纠纷,后被告人杨*甲将闫**打伤,被告人杨*乙与杨*丙将王**打伤。经鉴定闫**、王**伤情为轻微伤,后被告人杨*甲赔偿闫**5000元、王**8000元。
4、2015年10月,被告人杨*甲为索要斯**债务,与儿子杨*丁等人在喀拉玛盖镇北干渠将斯**车辆拦下,并强行将车开走。后斯**将欠款归还才将车辆返还。
5、2017年春天,被告人杨*甲开车带被告人杨*乙、父亲杨*及两名小工到635大渠木**放牧处索要债务,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杨*乙将木**从马上拽下来致其摔伤,杨*等人将木**的马强行牵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医院病历等;2、证人袁**等人证言;3、被害人袁**、木**陈述、4、被告人杨*甲、杨*乙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甲、杨*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甲在无任何手续情况下,擅自非法开垦三等四级草场22亩,造成损失143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杨*甲与被告人杨*乙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甲、杨*乙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杨*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对被告人杨*乙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海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红花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甲现羁押于福海县看守所。被告人杨*乙被取保候审于福海县喀拉玛盖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随案移送被告人杨*甲上交的经济损失1430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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