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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甲等三人诈骗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街道办**花园*栋***房。2015年12月1日因犯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8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巷**号,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号******公司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镇**村****屋,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一出租房。2009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赖某某在征婚网上找寻单身大龄男女,然后打电话与其聊天骗取感情,联系七天后以自己要开店铺为由让对方送花篮。被害人同意送花篮后,由被告人杨某乙冒充家人和花店老板,并用韦某某(未到案)提供的账号收取被害人汇来的钱款。在骗取钱财后杨某甲、赖某某即断绝与对方的联系。韦某某在扣除个人所得10%的诈骗款后,将剩余诈骗款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杨某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900元。韦某某扣除个人所得人民币600元后,将53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到杨某乙指定的农业银行账户。随后,杨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甲人民币2440元。

2、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赖某某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80元。韦某某扣除个人所得人民币780元后,将73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杨某乙。随后,杨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某人民币4100元,杨某甲在扣除个人所得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赖某某人民币2300元。

2019年10月21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东郊派出所民警在梅州市梅江区**花园*栋***房抓获被告人杨某甲、赖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号*栋***房抓获被告人杨某乙,现场缴获十四部手机、六张手机SIM卡板及若干手写联系人资料等物品。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共参与诈骗2次,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3980元,被告人赖某某参与诈骗1次,诈骗金额人民币8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十四部手机、六张手机SIM卡板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赖某某的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判决书等;3.证人万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雯丽

(院印)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赖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7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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