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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杨某某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艾某(另案处理)给被告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400元要求其帮忙购买毒品,杨某某为能免费参与毒品吸食随即联系他人购买毒品冰毒,购得毒品后杨义琴与艾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前往安顺市西某某**路**家具附近**号杨某某住房内共同吸食。当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杨某某住房处查获杨某某等人丢弃的吸毒工具及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量,该毒品疑似物净重0.3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5月25日被公安民警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封装笔录、称量记录、取样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通话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艾某、陈某某、刘某某、郭某、周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连萌

检察官助理 张飘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西某某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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