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杜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小组**号,住址**。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在无合法来源手续的情况下,于三年前在宁洱县**镇**街向不认识的农户购买2只山斑鸠,2018年3月份购买2只山斑鸠和2只绿翅金鸠,2019年3、4月份购买7只疑似野生动物野鸡制品和3只疑似鼠类野生动物制品,2019年5月份购买1只白颊噪鹛和1只灰树鹊存放于宁洱县**饭店,后于2019年6月12日被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普海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及活体进行鉴定,杜某非法收购的新生动物(活体及死体)一共7个物种:物种一(5只)为鸡形目雉鸡科原鸡属原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标准为25000元:物种二(2只)为鸡形目雉科雉属雉鸡,价值标准为600元;物种三(3只)为松鼠科丽松鼠属赤腹松鼠,价值标准为450元;物种四(2只)为鸽形目鸠鸽科金鸠绿翅金鸠,价值标准为600元:物种五(4只)为鸠鸽科斑鸠属山斑鸠,价值标准为1200元:物种六(1只)为画眉科噪鹛属白颊噪鹛,价值标准为1000元;物种七(1只)为鸦科树鹊属灰树鹊,价值标准为300元;物种二、物种三、物种四、物种五、特种六、物种七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原鸡死体5只、雉鸡死体2只、赤腹松鼠死体3只、绿翅金鸠活体2只、山斑鸠活体4只、白颊噪鹛活体1只、灰树鹊活体1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3.抓获经过、证人曹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夏泓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530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05页,证据散卷一份。
3.原鸡死体5只、雉鸡死体2只、赤腹松树死体3只、绿翅金鸠活体2只、山斑鸠活体4只、白颊噪鹛活体1只、灰树鹊活体1只暂扣宁洱县森林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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