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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杜某甲、杜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杜某甲,绰号传奇,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7630,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被丰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杜某乙,绰号**,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木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被高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日下午,被害人付某和黄某来到被告人杜某甲开设的位于丰城市**街道**市场内的游戏室玩“打鱼机”,因付某与黄某均没带钱,付某便要杜某甲上两百元的分给他们玩,等输光后,付某再次找到杜某甲要求上分,杜某甲不同意,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杜某乙在现场看见后,便上去帮杜某甲,后杜某甲、杜某乙一起用铁棍、铁皮将付琦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付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案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付某的陈述;4、证人黄某、袁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杜某甲、杜某乙有期徒刑7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军彪

检察官助理:唐璐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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