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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诈骗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119**********,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镇***花园*座*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李某在“梦幻西游”游戏中认识被害人谢某某。2015年,李某将其“梦幻西游”游戏账号交于谢某某“代练”。2018年11月21日,李某准备将其游戏账号卖掉,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1万元钱购买其游戏账号。同年11月25日,李某又通过网易公司将已卖给谢某某的游戏账号找回,并将谢某某的微信拉黑。案发后,李某退还谢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 通过网络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永红

     高  芳

2020年3月30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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