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8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某、谷某某、汪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袁某某等人(均已判处刑罚)驾驶电动车三轮车窜至郑州市惠某区郑州市惠某区福利院路老鸦陈安置区中国中冶工地,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工地7号地3号楼工地路边的5600个(600转扣件、3500个十字扣件、1500个管扣接头)管扣件,和被害人黄某某放在该工地8号地3号楼工地路边的6000个十字扣件盗走,随即将赃物卖给栾某某(已判处刑罚),将赃款私分。经郑州市惠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被盗物品的总价格为人民币26250元,黄某某被盗物品的总价格为人民币2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李某某供述;2、同案犯李某某、谷某某、汪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袁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陈述;3、郑州市惠某区价格认定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4、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5、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惠某区人民法院(2019)*号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物证;6、案发现场实时监控影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 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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