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曾用名李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住社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5518***在互联网平台建微信群“熟人诚信娱乐”,后于2018年5月17日更名为“熟人娱乐、概不赊欠”(微信号:wxid_I4TOM**,通过熟人拉入的方式,先后将30余人拉入该群,李某某担任场主开设房间组织微信群内人员利用“炸金花”方式、采用每位玩家1分记1元的方法进行赌博。开始赌博后,先扣除每位玩家4分作为底数,每赌博10局为一盘,每盘结束后根据每个玩家的所赢积分来兑换人民币,每盘结束后,系统生成“朱雀榜”显示每局输赢金额,每局参赌的输家以微信转账或发红包的方式将所输赌资转给李某某,随后李某某扣除赢家所赢赌资10至50元不等的抽成后再将剩余赌资转给赢家。经对李某某手机内微信交易记录内红包及转账信息核算,其在2018年5月17日至6月6日组织赌博期间涉嫌赌资共计407494元,李某某非法获利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等人的陈述;3、视听资料;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周鹏飞
检察官助理:董旭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住社旗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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