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5********,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人员,家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合股建设省重点工程义武公路三标段,由陈某某占股80%,朱某甲占股20%。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整个工程建设,被告人朱某甲则负责调解义武路途径农村纠纷问题。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将清路标的渣土非法堆放于义乌市赤岸镇**村**等地块。经湖北省国土测绘院测绘,占用耕地面积9562.8平方米(约14.34亩),其中基本农田9144.2平方米(约13.72亩)。经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占用耕地9562.8平方米(约14.34亩),其中基本农田9144.2平方米(约13.72亩)种植条件的损毁情况为中度损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目标管理协议书》、浙江天一交通有限公司中标承建的义武公路三标段部分施工档案、外单位案件移送交办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自首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顾某某、朱某丙、朱某丁、冯某某、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义乌市赤岸镇**村地块面积量算测绘报告、金土资鉴(2017)3号耕地破坏鉴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朱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邹炜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朱某甲现为监视居住,联系方式分别为:1836792****、152679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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