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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易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号,无业,无前科。2020年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晚上10时左右,蔡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易某某表示需要购买1050元冰毒毒品,并互加微信,在微信聊天中约定在雷州市客路镇农业银行附近交易。当晚11时左右,二人在现场按照约定交易完毕后,被告人易某某被民警现场抓获并扣押其手机一部和毒资1050元,执法民警现场扣押蔡某某提交的可疑毒品一小包。经称量与鉴定,涉案的1小包可疑毒品净重1.1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毒品、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光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诉讼文书、证据卷共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

3.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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