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繁昌县阿瑞斯网吧上网,趁被害人汪某某熟睡时,将被害人汪某某正在充电的一部“VIVO”牌手机(型号:NEXA)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贰仟陆佰陆拾壹元整(¥2661.00元)。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抓获经过、上网记录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关于对被盗窃的“VIVO”牌手机一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辩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期间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住安徽省繁昌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